(2015)西执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沈玉芳与刘武江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玉芳,刘武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573号申请执行人沈玉芳,女。被执行人刘武江,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武江的案款本金,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武江应负担执行费,案件受理费;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2014)西民初字第119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武江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胜利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郭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