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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什邡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原告雷义好诉被告四川金立方石化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义好,四川金立方石化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什邡民初字第20号原告:雷义好。委托代理人:周荣才,什邡市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金立方石化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田文才,四川宏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雷义好诉被告四川金立方石化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雷义好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四川金立方石化设备有限公司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雷义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义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收为5元,由原告雷义好负担。审判员 廖 凯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姚勤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