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廖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0099号原告廖某某,女,198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王某,男,198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廖某某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文会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洪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