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新民初字第7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谢雨仙与温仁生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谢雨仙;温仁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新民初字第7121号原告谢雨仙,女,196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连城县。被告温仁生,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雨仙与被告温仁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雨仙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及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雨仙在诉讼中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及解除财产保全,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谢雨仙撤回起诉。二、解除对被告温仁生持有的连城县新泉白叶田水电站28.5%的股权的冻结。本案案件受理费9140元,减半后案件受理费为457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520元,合计6090元,由原告谢雨仙负担。审判员 陈 佳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杨重苑(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