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付炜诉唐莹、谢百义、黄超、郑燕玲、李佳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付炜,武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唐莹,郑燕玲,李佳,谢百义,黄超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8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付炜。委托代理人:王楼,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家泉,武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燕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佳。以上三当事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谢百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百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超。上诉人付炜为与被上诉人武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唐莹、谢百义、黄超、郑燕玲、李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36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付炜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12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付炜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付炜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付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子岑审判员 龚治国审判员 蹇鹏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郑蓉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