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中民三终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王东、陈纯伟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东,陈纯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三终字第000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东,男,汉族,住址:沈阳市苏家屯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纯伟,男,汉族,住址:沈阳市苏家屯区.上诉人王东因与被上诉人陈纯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14)苏民小字第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伟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李涛、林红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东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东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东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伟代理审判员 李 涛代理审判员 林 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梁婉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