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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袁成水与张青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成水,张青龙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199号原告袁成水。被告张青龙。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成水与被告张青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成水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成水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成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成水负担。审判员  付卫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欣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