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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民初字第3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王秀林与靖秀英、赵步进、赵飞关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林,靖秀英,赵步进,赵飞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民初字第3863号原告王秀林。被告靖秀英。被告赵步进。被告赵飞。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林诉被告靖秀英、赵步进、赵飞关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林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 天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永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