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莱城执字第1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秦某与刘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城执字第1351号申请执行人:秦某,农民。被执行人:刘某,个体经营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在妊娠期间。申请执行人亦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2)莱城民再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魁审判员 陈文堂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陈盈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