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赣民初字第06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莒南县成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董远与董远、卢士丽等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莒南县成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董远,卢士丽,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赣民初字第06359号原告莒南县成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城南环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孙崇国,经理。委托代理人主父英广,系该公司职工。被告董远,居民。被告卢士丽,居民。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通灌南路102号建院观筑大厦2号楼17A层01-04号房。负责人董洪霞,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永全,系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莒南县成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董远、卢士丽、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莒南县成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董远、卢士丽、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莒南县成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莒南县成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董远、卢士丽、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2元,减半收取136元,由原告莒南县成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戴雷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李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