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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宾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邓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宾民初字第20号原告:邓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申请撤诉是自己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审判员  赵培武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陈炜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