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宾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邓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宾民初字第20号原告:邓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申请撤诉是自己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审判员 赵培武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陈炜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