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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行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高凤龄等与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慧玲,高超,高凤龄,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人民政府,高春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通行初字第177号原告黄慧玲,女,1949年4月27日出生。原告高超,男,1979年12月4日出生。原告高凤龄,男,1928年8月29日出生。原告高超、高凤龄委托代理人黄慧玲。被告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法定代表人刘德昉,男,镇长。委托代理人张秀珍,女,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人民政府干部。委托代理人金国仲,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高春雨,男,1957年8月13日出生。原告黄慧玲、高超、高凤龄诉被告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高春雨规划行政许可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后,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黄慧玲、高超、高凤龄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黄慧玲、高超、高凤龄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慧玲、高超、高凤龄撤回起诉。诉讼费五十元,由原告黄慧玲、高超、高凤龄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余款二十五元退还给原告黄慧玲、高超、高凤龄。审 判 长  曹 慧人民陪审员  胡晓波人民陪审员  杨建琴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于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