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商梁民初字第02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陈林与被告王艳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商梁民初字第02942号原告陈#,男,汉族,1986年8月1日出生。被告王*,女,汉族,1990年11月14日出生。原告陈#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8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明、张晓旭、人民陪审员宋伟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韩明担任审判长,于2014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委托代理人李玉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陈#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12月26日在商丘市梁园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被告常因生气离家出走,原告将其找回后,通常没几天就又不见了。后来在一次外出后,被告与原告及其父母都不再联系,至今下落不明。原告已无法与被告继续生活,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陈#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原、被告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夫妻合法关系;2、商丘市梁园区建设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的事实;3、原告户口本一份,证明原告本人的基本信息。4、证人史&&出庭证言一份,证明女儿即本案被告王*自结婚后,便很少与娘家联系。外出打工至今没有音讯。被告王*未到庭进行答辩及提交证据材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及相关民事法律规定,本院认为原告所举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予以采信。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12月16日在商丘市梁园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于2014年6月17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上述事实,由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不长,彼此性格还需磨合。被告离家出走后,原告基于夫妻关系应积极找到原因,而不是消极对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 明审 判 员 张晓旭人民陪审员 宋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