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中民申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井黑谋与井清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井黑谋,井清顺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中民申字第00055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井黑谋,男,1951年1月18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华兴,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井清顺,男,1957年11月22日生,汉族,农民。申请人井黑谋因与被申请人井清顺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渭中民一终字第003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井黑谋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存在错误,是造成错判的根本原因。法院对池头村七组的抽号分地在实际执行中的例外情况没有考虑。2.地的亩数没有错,关键是三家中某一家人口数变化了,错了,土地自然就不够了。3.王忙英的家庭人口增加后是否得到村上追加了一个人的土地呢?经审查,申请人井黑谋辩称多耕种的1亩土地系组上所分,以折抵组上所欠其工资而划的,被申请人对此不予认可,申请人井黑谋也未能提供支持其主张的新证据。申请人庭审中未否认调换耕种被申请人23号土地的事实。申请人提出王忙英家庭是否增加土地,与本案无涉,其申诉理由不予采信。故二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处正确。综上,申请人井黑谋的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内容,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井黑谋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少峰审判员 李 华审判员 郝 翎二0一五年元月四日书记员 丁林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