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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民执字第00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冯健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惠延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健刚,惠延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宝民执字第00485号申请执行人冯健刚,男,1980年4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宝塔区大砭沟。被执行人惠延同,男,195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现住宝塔区尹家沟。冯健刚申请执行惠延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3)宝民初字第018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14日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惠延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惠延同向申请人赔偿99870.54元,并承担诉讼费520元及执行费1400元。经查,被执行人惠延同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基于本案申请人冯健刚生活困难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本院给予申请人冯健刚司法救助2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执字第0048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安 强审 判 员  演晴利代理审判员  裴 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任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