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龙小商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翁晓华与浙江茂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余海陆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晓华,浙江茂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余海陆,丁红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小商初字第3号原告:翁晓华,居民。(公民身份号码:3308251981********)委托代理人:叶波,浙江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茂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南都花园二区7幢102室。法定代表人:余海陆,董事长。被告:余海陆。被告:丁红卫。原告翁晓华与被告浙江茂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余海陆、丁红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傅建军代理审判员 叶肖翡人民陪审员 余林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张曹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