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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聊东商初字第1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和养殖专业合作社与余元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和养殖专业合作社,余元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商初字第1347号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人和养殖专业合作社,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朱老庄乡徐集村。法定代表人徐树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立成,聊城东昌安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元江,男,成年,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人和养殖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向国秀人民陪审员  邢丽燕人民陪审员  石晓晨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肖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