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商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烟台科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黄金集团烟台设计研究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科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山东黄金集团烟台设计研究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商初字第15号原告烟台科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芝罘区幸福南路9号B1-17。法定代表人孙巧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显仲,山东通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黄金集团烟台设计研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泰山路118号。法定代表人李智强,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科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黄金集团烟台设计研究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烟台科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烟台科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科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29元,由原告烟台科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 审 判员 杨悦琪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代) 于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