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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韦氏与被执行人韦向阳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氏,韦向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00002号申请执行人韦氏,曾用名刘金玲,女,1969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韦向阳,男,1970年8月20日生,汉族,职工。申请执行人韦氏与被执行人韦向阳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1924号民事调解,已向被执行人韦向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韦向阳支付韦氏16100元,但韦向阳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韦向阳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韦向阳银行存款16100元。二、扣划被执行人韦向阳银行存款161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文政审判员  张世东审判员  张明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 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