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法开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法开民初字第9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明晶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 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