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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锦江民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肖俊坤与华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蜀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俊坤,华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蜀都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338号原告肖俊坤,男,196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贺中玲,四川律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宇,男,198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身份证号码。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蜀都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6号丰德国际广场3号楼第一层、第三层、第四层2号、第十一层1号。负责人何跃,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俊坤与被告华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蜀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肖俊坤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肖俊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俊坤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杨亚朋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陈燕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