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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铁民一初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王雪娜与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雪娜,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铁民一初字第477号原告:王雪娜,女,198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育才街燕港小区17-4-202号。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建设南大街29号众鑫大厦16楼。负责人:常青,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达,男,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雪娜与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雪娜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雪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雪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七百二十七元,由原告王雪娜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路丽欣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董文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