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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执字第7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韩志峰与王志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志峰,王志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708-2号申请执行人韩志峰,男,1978年5月8日生,满族,教师,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王志海,男,1965年9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志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志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韩志峰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4)双民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云丰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钟 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