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中法立民终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10
案件名称
李石桥不服不予受理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石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中法立民终字第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石桥,男,197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李石桥不服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14)江蓬法立民初字第76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李石桥上诉称,本人已对(2014)江蓬法民四初字第616号民事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上述情况与原起诉的机动车诉讼内容不同,不属于“一事不再理”原则,该判决未明确相关的拖车费、清场费及停车费应由江门市道路交通清障拯救服务中心承担的责任。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对本案予以立案审理,判令江门市道路交通清障拯救服务中心返还本人已支付的拖车费、清场费及停车费32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上诉人李石桥向原审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起诉被告江门市道路交通清障拯救服务中心,认为江门市道路交通清障拯救服务中心强行收取拖车费、清场费及停车费共计32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以上发生的费用应由行政部门承担支付,与本人无关。江门市道路交通清障拯救服务中心的行为构成侵权有损其合法权益而提起本案诉讼。上诉人李石桥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行为不服,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李石桥以民事案件起诉欠妥,原审法院以李石桥再次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认定有误,但裁定处理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李石桥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和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汉锡审判员 张 锋审判员 谭力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赵珠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