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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民一初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莘县立信物流有限公司与杨坤、蚌埠恒泰运输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莘县立信物流有限公司,杨坤,蚌埠恒泰运输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0104号原告:莘县立信物流有限公司,(闫庄)。法定代表人:贾爱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建强,来安县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坤,男,1979年3月3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蚌埠恒泰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贵英,该公司经理。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莘县立信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坤、蚌埠恒泰运输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莘县立信物流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莘县立信物流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莘县立信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莘县立信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郭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