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连民终字第02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成玉彩与王召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玉彩,王召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连民终字第021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成玉彩,居民。委托代理人XX。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召文,居民。上诉人(原审原告)成玉彩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召文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4)赣海民初字第04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成玉彩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成玉彩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成玉彩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上诉人王召文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成玉彩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斌审判员 王和明审判员 葛 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徐 丽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