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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民一初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一初字第00021号原告:汪某某,男,1984年11月26日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被告:李某某,女,1984年12月10日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某于2015年1月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审判员  栾俊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 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