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陈辉明与黄贵洲股权转让纠纷民事再审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保字第17-2号申请人黄贵洲因与被申请人陈辉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担保人海南宜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其名下位于海口市明珠路XX号宜欣商业广场A10号、A13号、A14号、A16号、A17号、A18号的房产作为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担保的财产不被转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海南宜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明珠路XX号宜欣商业广场A10号、A13号、A14号、A16号、A17号、A18号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符史山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黄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