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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经初字第2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秦皇岛瑞江建筑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市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汤国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瑞江建筑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秦皇岛市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汤国柱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经初字第2039号原告秦皇岛瑞江建筑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维江,总经理。被告秦皇岛市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广辉,总经理。被告汤国柱。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瑞江建筑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市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汤国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被告秦皇岛市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汤国柱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秦皇岛市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汤国柱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皇岛瑞江建筑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秦皇岛市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汤国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0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董晓勇审 判 员  宋庆国代理审判员  卢小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党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