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峄执字第59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魏培真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培真,孙中利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峄执字第599-14号申请执行人:魏培真,男,197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孙中利,男,196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的(2013)峄执字第599-1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孙中利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枣庄市峄城区支行帐户的存款20000元,现因案情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孙中利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枣庄市峄城区支行帐户的存款2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浩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