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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民二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许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许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二保字第0001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负责人:张浩,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正松,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倩倩,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森,男,199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被告许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许森货币资金98515.84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许森银行账户存款98515.84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文忠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朱文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