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驻法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京山县腾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省金泰生物肥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京山县腾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金泰生物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驻法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京山县腾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京山县新店镇城中路38号。法定代表人张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鲁运华,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河南省金泰生物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确山县李新店镇武鹏村寇庄。法定代表人吴成新,该公司董事长。关于京山县腾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省金泰生物肥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4)豫法民二终字第2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河南省金泰生物肥业有限公司注册地及其住所地均在确山县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案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京山县腾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省金泰生物肥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确山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喜禄审 判 员 吕玉宝代理审判员 谭清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张国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