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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高法民抗申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重庆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邓尚云、周仁蜜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重庆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邓尚芸,周仁蜜,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高法民抗申字第00024号抗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重庆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美专校街66号A座15-5。法定代表人:梁耀铨,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邓尚芸,女,1968年11月28日出生。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仁蜜,女,1992年5月18日出生。申诉人重庆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诉人邓尚芸、周仁蜜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145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重庆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2014年11月10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渝检民监(2014)50000000053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郭洪波审 判 员  李兴华代理审判员  谭继权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牛明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