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二终字第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周淑范与田才等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淑范,田才,田富,佟荣华,佟荣多,田爽
案由
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二终字第8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淑范,女,1964年8月2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委托代理人张杰,吉林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才,男,1980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富,男,1988年7月3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百余,榆树市市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曹庆辉,榆树市市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佟荣华,女,1985年3月2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原审被告佟荣多,女,1986年9月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原审被告田爽,女,1988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上诉人周淑范因夫妻财产约定纠纷案,不服(2013)榆民初字第34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淑范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杰,被上诉人田才的委托代理人李百余、曹庆辉,被上诉人田富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百余、曹庆辉,原审被告佟荣华、佟荣多、田爽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2013)榆民初字第340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元,退还上诉人周淑范。审 判 长 郭 宇代理审判员 王君伟代理审判员 肖 瑶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李蓬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