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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1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裴茁与沈毅、梁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茁,沈毅,梁隽,武汉展晨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1455号原告裴茁,男,197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丽华,湖北成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辉军,湖北成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沈毅,男,198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梁隽,女,197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武汉展晨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毅,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裴茁诉被告沈毅、被告梁隽、被告武汉展晨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裴茁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裴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茁撤回起诉。审判员  周鸿冰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叶 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