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民初字第05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23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霍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霍某某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05529号原告杨某某。被告霍某某。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受理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霍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朱爱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由于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依法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朱爱琳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雷梦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