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商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汪艳与汪艳、徐沛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汪艳,徐沛林,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10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负责人:程嘉华。委托代理人:吴晓玲。被告:汪艳。被告:徐沛林。被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香。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诉被告汪艳、徐沛林、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702元,减半收取285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987元,合计4838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谈 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书 记员 冯荔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