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融水民二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融水康田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融水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融水康田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融水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融水民二初字第175号原告:融水康田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融水苗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杜正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平,广西佳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融水支公司,住所地:融水苗族自治县。负责人:韦应尤,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融水康田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融水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有依法处理好自己诉权的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融水康田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莫 毅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炳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