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民二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20-06-17
案件名称
安徽全椒农村合作银行与晋明水、高礼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安徽全椒农村合作银行;晋明水;高礼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二初字第00018号原告:安徽全椒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法定代表人:葛再球,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继东,该行工作人员。被告:晋明水,男,195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高礼桃,男,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全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全椒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晋明水、高礼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全椒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28元,减半收取2314元,由原告安徽全椒农村合作银行负担。审判员 许程琼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霖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