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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00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原告白殿金诉被告朱文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殿金,朱文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安民初字第00665号原告白殿金,男,196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农民,住安塞县化子坪镇石山行政村玉皇坪村。被告朱文智,男,现年40多岁,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现住安塞县城北区,系安塞县种子公司职工。原告白殿金诉被告朱文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伟独任进行审理,于2014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殿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文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4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今年,原告急需用钱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但被告一直推脱拒付,至今索要无果。现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20000元借款;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材料:借条原件一份,为证明2013年4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被告朱文智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对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经审查,该借条内容真实,故予以采信。本院根据原告的陈述、举证和法庭认证,查明以下事实,2013年4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该欠款至今尚未偿还原告。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向被告交付20000元借款,被告收款后并出具借条一份,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文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白殿金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朱文智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高毛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