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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商初字第0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刘国顺与俐达科技电子(昆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顺,俐达科技电子(昆山)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商初字第0128号原告刘国顺,系昆山市开发区九龙五金电器商行业主。委托代理人庄莲芸。被告俐达科技电子(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晨丰路262号3号房,组织机构代码75200455-7。法定代表人吴惠琍,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顺与被告俐达科技电子(昆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国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4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邹 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孙振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