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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汉阳执字第008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成功与被执行人刘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功,刘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汉阳执字第00811-3号申请执行人:成功被执行人:刘贞本院于2015年1月4日作出(2015)鄂汉阳执字第00187-1号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刘贞的银行账户,现因执行划拨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刘贞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丹代理审判员  林勤力代理审判员  董泽锋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吴胤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