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汉阳执字第008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成功与被执行人刘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功,刘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汉阳执字第00811-3号申请执行人:成功被执行人:刘贞本院于2015年1月4日作出(2015)鄂汉阳执字第00187-1号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刘贞的银行账户,现因执行划拨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刘贞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丹代理审判员 林勤力代理审判员 董泽锋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吴胤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