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巢仲执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巢湖市翰文学校与何代娣劳动争议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巢仲执字第00009号巢湖市翰文学校:你校与申请执行人何代娣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巢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巢劳人仲裁字20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校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何代娣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校在接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何代娣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等14408元(不包含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二、负担执行费120元。本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巢湖居巢支行。户名:巢湖市人民法院。账号:175222504012。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