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2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王海仔、杨燕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王海仔,杨燕,杨磊,杨木根,李平华,杨飞琴,莫万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229-1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罗建,行长。委托代理人:谢少丹,广东广悦鸿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璟文,广东广悦鸿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海仔,住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被告:杨燕,住址同上。被告:杨磊,住址同上。被告:杨木根,住址同上。被告:李平华,住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被告:杨飞琴,住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被告:莫万奎,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刘超伟,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王海仔、杨燕、杨磊、杨木根、李平华、杨飞琴、莫万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140元减半收取3570元,由原告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负担。审 判 长 梅凯文审 判 员 何晖辉代理审判员 周梦瑶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黄立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