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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乐法立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刘海军与冯永福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海军,冯永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乐法立保字第1-1号申请人:刘海军。被申请人:冯永福。担保人:苏葵。担保人:邓清华。申请人刘海军因被申请人冯永福拖欠其工程款34万元,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2015)韶乐法立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扣押了被申请人冯永福所有的XXX勾机。2015年1月4日,被申请人冯永福向本院提出申请,认为其卡特312勾机属于生产工具,每天均有营业收入,且勾机价值较大,购买时价格约为92万元,为了尽可能减少对生产、生活的影响,避免造成损失,请求将其所有的XXX勾机的保全措施由扣押转为查封,且冯永福自愿提供了其所有的座落于乐昌市廊田街的房屋(粤房地权证乐字第X**号,该房屋已作贷款抵押登记)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冯永福所有的XXX勾机属于生产工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对生产工具、经营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一般不予扣押。故冯永福的申请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冯永福所有的XXX勾机的扣押。二、查封被申请人冯永福所有的XXX勾机。三、查封冯永福所有的座落于乐昌市廊田街的房屋(粤房地权证乐字第X**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周一涛审判员  白小玉审判员  韩 志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彭莉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