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周法执字第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魏某某借款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周法执字第00139号申请执行人: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魏某某,男。本院在执行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魏某某借款纠纷一案中,经查本案执行标的30000元及该款的利息,因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家,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百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周法执字第0013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楠审 判 员 赵 军代理审判员 何文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高 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