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陕民小终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尹小三与陈世满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尹小三,陈世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陕民小终字第00001号原告尹小三,男。被告陈世满,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小三与被告陈世满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尹小三于2014年12月25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小三撤回起诉。本案依法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尹小三负担。审判员 魏富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 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