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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凤民一初字第02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朱长陆与朱正景排除妨害纠纷一审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长陆,朱正景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凤民一初字第02165号原告:朱长陆,男,195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代理人:杨涛,凤台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济询,凤台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被告:朱正景,男,196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代理人:龚玉新,凤台县新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长陆与被告朱正景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因涉及相邻关系,双方矛盾较大,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曹非凡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晓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