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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吕兴宁与XX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兴宁,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正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吕兴宁,男,汉族,生于1971年8月28日,宁县人。被执行人XX,又名XX刚,男,汉��,生于1987年5月13日,正宁县人。申请执行人吕兴宁与被执行人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正宁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4)正民初字第906号民事判决生效后,XX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吕兴宁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XX发出执行通知后,双方当事人于当日将案件和解执行完毕。执结标的53000元,XX应承担的诉讼费1125元吕兴宁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2014)正民初字第9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关 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杨亚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