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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淳执民字第1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与王信平、邵华云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王信平,邵华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淳执民字第1228号申请人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环湖北路369号一楼。被执行人王信平。被执行人邵华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淳商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30日向被执行人王信平、邵华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信平、邵华云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拍卖被执行人王信平、邵华云所有的位于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东路606号201室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余的忠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程少博 来源:百度搜索“”